[越南]越南國會通過住宅法修訂案,並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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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第13屆第8 次會議已於本(2014)年11月25日以77.46%的票數比例,通過住宅法及不動產(房地產)修訂案,並規定自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國會通過住宅法修訂案計有13章183條,其中規定略以:

一、 越南外資企業、外國企業越南分支機構和代表處、外國投資基金、外國銀行越南分行及獲准進入越南國境的外籍人士,可比照越南國人擁有房屋之所有權,惟僅准該等對象購買、租用後購買、收受贈與、繼承單一公寓內不超過30%房間所有權,至於個別房屋包括別墅及連楝房屋,則亦准予購買、租用後購買、收受贈與及繼承屬於相當坊級行政單位人口規模的地區內,不超過250間房屋的所有權。若在相當坊級行政單位人口的地區內設有多家公寓,或屬於同一街道上的個別房屋,則政府將制定外國組織及個人可購買、租用後購買、收受贈與及繼承房間或房屋的數量。

二、 外國組織及個人按房屋買賣、租用後購買、收受贈與及繼承合約上所列交易協議擁房屋所有權的期限,自獲得核發證明起最多不可超過50年,若有需求時,可依據政府規定申請展延。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應在證明書上載列。

三、 與越籍國人或與定居海外越南人結婚的外藉人士,亦可比照越南公民擁有房屋穩定、長久住宿及房屋其他所有權。

另前列越南國會通過不動產(房地產)修訂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經營不動產(房地產)者,應至少具備200億越盾(目前官價1美元兌換21,246越盾)的法定資金,惟當業者落實不動產(房地產)投資計畫時,應具備不低於投資總金額之20%(適用於使用20公頃土地面積以下的計畫)或15%(適用於使用20公頃土地面積以上)的自有資金。對於售賣、出租及出租後購買於未來形成不動產(房地產)的交易,則投資業者於首次收取的金額,不可超過交易合約上所列價值之30%;房屋尚未轉交前不可超過合約上所列價值之70%;未獲核發權狀證明前,則不可超過交易合約上所列價值之95%。


越南新版住宅法第159條規定如下:

1. 獲准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的外國組織及個人:

a) 依據本法(住宅法修訂案)及相關法令規定,在越南按投資計畫營建房屋的外國組織及個人;

b) 越南外資企業、外國公司越南代表辦事處和分支機構外國投資基金、刻正在越南營運的外國銀行分行(以下簡稱為外國組織);獲准進入越南國境的外籍人士;

2. 外國組及個人得透過下列形式擁有越南房屋所有權:

a) 依據本法(住宅法修訂案)及相關法令規定,在越南按投資計畫營建房屋的外國組織及個人;

b) 購買、租用後購買、收受贈與及繼承的商業住宅,包括公寓房間、投資營造房屋計畫所屬個別房屋,惟屬政府規定確保國防安全地區的房屋。」

(謹註:商業住宅係指各經濟型態的組織及個人,按市場經濟體制與需求,投資營建後以供出售及出租的房屋)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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