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有「越南林志玲」之稱的海倫清桃,因身分、婚姻造假引發爭議,也讓許多人對越南充滿好奇。時常給人落後、農業國家印象的越南,近年來經濟起飛,已跟以往大不同,你真的了解亞洲新虎嗎?
<文章詳細內容請點我1>
1.國土面積有九個台灣大
2.近1億人口,人口是台灣的四倍
3.1986年革新開放,向國際接軌
4.擴大經濟合作,訂外國投資法
5.南韓、日本搶進,投資金額佔四成
6.加入WTO出口結構為之一變
7.進擊的越南成為亞洲新虎
8.參與TPP
9.狂簽FTA
10.死敵便夥伴,美國成最大出口市場
| |
Taiwan Trade Center,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y | |
2015-01-12 | |
2014年越南國會通過企業法 (修訂) 、投資法 (修訂)、房地產經營法 (修訂) 、住宅法 (修訂) 、稅收法(修訂) 、公共事業投資法以及國營事業資金管理法等法案,將於201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為促進當地經濟體制改革和擴大工商業自由經營權以及創造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提供重大法律依據。茲介紹其中與外商投資經營有直接關係的法規條文部分,以利台商掌握運用。
◆企業法(修訂) *擴大企業自由經營權
2013年越南修訂憲法,承認自由經營權乃普世人權,為公民基本權益之一, 並在第33條文清楚說明,每個公民皆有權經營法律未予禁止的行業 (1992年憲法僅籠統說公民得依法經商) 。2014年企業法和投資法沿續2013年憲法的精神要義,進一步授與企業經營自主權。 現行企業法 (2005年版)並未具體列出禁止經營行業及商品清單,現行投資法 (2005年版)第30條雖然規定禁止投資項目, 包括 (1)會危害國防安全及公共利益者,(2)會損害文化古物及淳樸風俗者, (3)會危害人體健康、天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者,(4)自境外輸入有毒廢料再生處理,生產製造各類有毒化學品或採用被禁止的有毒中間劑化學品, 但如此一般性的規範,實務上不容易確定被禁止投資的領域範疇以致難以設限。2014年企業法則全面改寫此問題,於第7條明確表示廠商得投資經營法律未禁止的產業,並首開越南立法系統在母法內檢附細則附件之先例,於第6條陳列出六個被禁止開發經營領域貨物清單, 包括毒品 、禁止使用之化學品、禁使用之礦物質、天然野生珍貴或瀕臨絕滅之動植物、色情事業、販賣人口、販賣人體器官組織以及從事人類無性繁殖。 *營業執照無須詳列行業別 現行企業法 (2005年版)第9條規定, 企業有義務確切依據”營業執照所登記產業別經營” 。這點無形中綁架企業只能經營政府想像到的行業,也就是由政府頒發經營權。一旦法律詳儘規範禁止經營行業,則企業登記經營行業別以確定經營權變得毫無意義。因此, 2014年企業法第29條規定,營業執照只有4項內容 : 公司名稱及稅號 、公司總部 地址 、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創始成員資料以及公司章程資本額,不復有行業別欄目。企業從此不用擔心當下經營的業務是否符合營業執照登記的行業別,或者擔心已簽訂或未來簽訂的商業合約會被生意夥伴以事務內容不符營業執照所登記行業別而興訟,要求法院宣示廢止相關合約。 *國營企業須按照遊戲規則運作 2014年企業法第88條規範,政府採單一成員責任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並全面掌控章程資本額的國營事業,除若干有關資金管理、人事任命以及發布新聞等特殊事務外,必須遵行2014年企業法有關單一成員責任有限公司的規定 ; 政府未全面掌控章程資本額之國營企業,則採兩名成員以上責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方式成立,而且政府只是該等公司成員或股東之一, 必須一如其他公司股東般遵守公司章程或2014年企業法規範。 *公司戳章重要性式微 越南工商業界戯稱公司戳章為玉璽,因為不管任何文書, 如果沒有蓋上一枚紅色的公司戳章,每每被視之如無物。誰掌握公司戳章, 誰便掌握整個公司的命脈。 不過,隨著電腦商務日益普及,公司戳章的功能角色日漸式微。 2014年企業法第44條便規定, 企業有權自行決定戳章形狀、內容以及保管方式, 並得依據法規或依據與交易夥伴約定使用戳章 。爰此, 公安單位今後再也無權前往企業檢查戳章使用情況 ; 企業亦再也不用費時費事地多番前往公安單位辦理戳章刻製事項, 或者因為遺失戳章而被公安單位處置。 *公司可以有多名法人代表 2014企業法第13條允許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有一人以上的法人代表, 並在公司章程內規範法人代表之人數、職責、責權、責任、義務 。企業各事務部門經理 (公司法人代表)有權於公司交付的權責範圍內代表公司作業。此條文讓企業組織結構與企管形式現代化。 *對新法的不安感猶存
按照慣例, 2014年企業法將由政府各相關行政機關輔導實施。問題是, 2014年企業法實施細則將如何延續母法的精神, 因為母法仍存有不少灰色地帶, 以致既有改革空間亦有抑制改革的空間, 包括規定廠商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向營業登記單位提交個人履歷資料, 或者規定廠商於受理營業登記單位不接受企業名稱時有興訟提告權, 又或者規定政府詳細規定企業戳章等問題。
◆投資法 (修訂) 2014年投資法較2005年版本進步, 條款增修範圍亦比較清楚, 雖然字裡行間仍隱約透露出立法者既想加強外國投資招商, 又要保護國內投資權益; 或者既要顧及政府管理權限, 又要考慮投資廠商投資權等問題, 以致舉措有點遲疑的跡象, 並因此可能會影響當局希望改善投資經營環境的初衷。 *只管理投資計畫 2005年投資法最大癥結, 在於與企業法內容重疊並越俎代疱。例如若廠商於展開投資計畫時立案設立公司, 則投資認證內容包括公司註冊及營業登記, 投資廠商因而必須同時遵行投資法和企業法規定。2014年投資法第5條第18款將企業營業登記自投資計畫登記認證手續刪除。 *有關禁止投資產業及有前題設限之投資產業 2014年投資法第6條清楚規範禁止投資經營的產業別, 不復2005年投資法在此方面的語焉不詳。例如第30條禁止投資經營產業包括毒品、被禁止使用之化學品、被禁止使用之礦物質、野生珍稀或瀕臨絕滅動植物、色情產業、販賣人口、販買人體器官組織以及人類無性繁殖等。此外, 有別於2005年投資法僅籠統提及9項有前提性設限產業別, 2014年投資法整合各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頒行的許多相關行政規則,歸納出267項必須設限投資經營產業別清單, 並檢附在附件4內。今後, 政府單位將不復能夠任意祭出投資前題條件, 除非經由國會修法 (第8條), 而修法作業自然較調整行政機關政令困難, 投資廠商因而再也不用擔心該份清單會迅速被無限上綱。 *鬆綁國內投資行為 按照越南2005年投資法, 國內投資案資本額在150億盾 (註: 2015年元月8日1美元兌2萬1,470盾) 規模以上者, 或投資開發有前題條件產業者, 不管是內外資, 皆必須辦理投資認證手續。依此, 一位醫生要開設一間小小診所, 亦可能必須辦投資執照, 因事涉人體健康問題。如今2014年投資法規定, 國內投資業主不用辦理投資認證, 只要依據營業執照經營即可。 *縮小外人投資登記認證範圍 根據2005年投資法, 所有外人投資案件, 就算外資比率僅1%, 皆必須辦理投資認證手續。2014年投資法則規定, 僅100%外國投資案、外資企業占資51%以上的投資案以及外國投資商或外資企業占章程資本額51%以上的投資案, 始須辦理投資登記認證 (第23條), 其餘外資計畫 (外國投資商或外資企業占章程資本額比率51%以下者) 獲視為國內投資行為, 無須辦理投資登記認證。 *縮短投資認證審核時間 2014年投資法第37條規定, 對屬於須經由國會或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決定投資主張的投資計畫, 投資登記認證作業時間為5個工作天, 自審核單位收到政府同意投資主張文書日起計; 其他投資計畫的投資登記認證作業時間為15個工作天, 自審核單位收到投資業主完整的文件卷宗日起計。另外, 第40條規定調整投資登記認證內容的時間為10個工作天。 雖然2014年投資法大幅度縮減投資登記認證審核時間, 不過根據既往的實務經驗顯示,投資廠商鮮少能於規定時間取得投資認證。 *制度化政府決定投資主張 2014年投資法正式承認由各級政府對若干重大投資案決定投資主張的措施, 於第30 條、第31條以及第32條內規定, 對於諸如核電廠或變更國家公園活動目的等大型投資計畫, 審查單位於簽發投資登記認證前,必須先向國會或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報准決定投資主張。此辦法結束此前投審機關有時候基於責任考量,自行就若干投資計畫向中央政府或地方省政府報准投資主張的舉動。 不過, 換個角度思考 , 投資法正式承認此項措施, 日後或可能衍生諸多後遺症, 諸如投審單位濫用報准決定投資主張, 導致許多原本無須如是作業的一般投資案亦被要求為之; 又或者會有投資財務能力不足廠商設法先行向政府取得投資主張以便卡位的負面現象。 *投資商資格識辦法有瘕疵. 越南一般或以投資業主國籍作為其資格識別標準, 即非越南國籍者便為外國投資廠商, 或認為一家企業只要有外資參與便是外國投資廠商。 2014年投資法折中為之, 將外國投資廠商分成三組別, (1)投資業主為外國籍者, (2)外資比率高於51%之越南企業, (3)外資比率低於51%之越南企業.前兩者被比照適用外國投資廠商條件 (從投資產業到投資手續), 第三者則給予越南企業待遇. 實務上, 當一家企業外資比率51%, 另一家外資比率50.9%, 僅些微差距而有如此大的待遇落差, 會讓人感到難以接受. 又或者, 一家外資比率51%的企業(暫稱為F1)在越南增設一家新公司 (F2), F2同樣被適用外國投資廠商規定, 不禁令人有越南本國企業受歧視的感覺, 因為就國籍而言, F1與F2都是越南法人, 沒理由將F2比照外國投資廠商對待, 況且F2的資本額可能極低, 如果F1的外資比例為52%, F1同時掌控F2的章程資本額55%的話, F2的外資比率只有28.6% (52% x 55%)。以這樣的外資比率 (低於法律規定的51%)而卻被適用外國投資廠商條件, 委實容易引發爭議。 ◆房地產經營法 (修訂)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基於提高房地產開發商經營能力及確保房地產開發案可行性, 規定業者法定註冊資本額至少要200億盾 , 另於執行一件房地產開發案時, 必須交60億盾作業保證金。法律亦規定開發商預售房屋及建築物前, 必須有商業銀行背書以加強其履約的責任義務, 俾確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此外, 業者開發一筆20公頃以下土地時, 自有資金不得低於整件開發案總資本額之20% ; 開發 20公頃以上土地者, 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15%。 ◆住宅法(修訂)2014年住宅法擴大審核外籍人士及外國機構購置房產的對象及條件。依此, 合法入境外國人、外商分公司、外商公司代表辦事處、外國投資基金以及外商銀行越南分行等, 得通過如次方式在越南購置房產: (1) 依據越南土地開發規畫案投資建造住宅, (2) 購買、先租後購、獲贈與、繼承自商業住宅開發案中之公寓單元或獨棟住房。 該法並未規範外國人得購置公寓單元或獨立住房數量, 僅規定單一外國人外名下住屋數目不得超過同一棟公寓單元總數之30% ; 或在單一人口密度相當一個坊級行政區(約1萬人口)的地區擁有超過250棟房子。外國人擁有住屋所有權時間不超過50年但可申請展延. 外國人與越南公民或與海外越南人結婚者,則可永久擁有商業房產權, 並享有國民待遇。 ◆稅法(修訂, 2015年元月1日實施)2014年稅法增修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個人收入所得稅法、加值稅法、特別消費稅法、資源稅法、稅款管理法、進出口稅法以及海關法等。新稅法不復上限企業商業廣告及促銷費用15% . 至於目前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享有20%優惠稅率的企業, 自 2016年元月1日起被調整為17%。 個體戶按營業收入所得比率繳交個人收入所得稅, 分別為商品供銷所得稅 0.5%, 服務業及營建業(不含建材)所得稅2%, 生產製造、貨運以及附帶建材之營建活動所得稅1.5%, 財產出租、保險代理、彩券代理以及傳銷代理所得稅5%。其他經營項目所得稅為1%。個人營利所得包括貨品銷售、加工費、佣金、勞務供應等於計稅期間產生的全部收入。 新稅法亦增加對”天然水“課稅。 民眾及團體組織採用天然水者必須繳交資源稅, 用於民生者則例外。 |
訂閱:
文章
(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