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越南自本(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投資法

標題:越南自本(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投資法,其中規定外商取得投資執照後,得向登記經營機關辦理成立企業手續


資料來源:越南年輕人日報2015.5.20日報導

編輯日期: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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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第13屆第8次會議已於去(2014)年11月26日下午通過投資法修訂案(2014年版本,共7章76條),規定自本(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新版投資法的重點規定摘要如下:

一、廢除對越南國內所有投資計畫核發投資登記證明書(執照)的手續;

二、縮短核發外資案投資執照的時間,從45天縮短為15天;

三、為確保業者執行投資計畫案義務,增列業者須繳交保證金規定。

四、增列落實投資計畫案進口機器設備鑑定之規定。

五、改進有關投資計畫案轉讓、展延執行期限、暫時中止活動、撤銷投資登記證明書及終止投資計畫案之規定。

六、廢除投資執照同時為經營登記證之規定,以明確區分投資計畫案與登記經營間之活動,依此當外國投資業者取得核發投資登記證明書後,得比照越南國內投資業者,向登記投資機關辦理成立企業手續。

七、對於外國投資業者持公司章程資金51%以上,或該等企業(即外國投資業者持企業章程資金51%以上)持公司章程資金51%以上之企業,方須比照外國業者適用投資規範條件和手續,其餘的企業,可比照越南國內業者適用投資規範之條件和手續。

八、改進外國投資業者入股企業、購買企業股權和購買入股資金程序,其中允許外國投資業者可依據企業法規定落實變更公司成員(股東)手續,毋須再辦理投資手續,惟外國投資業者如入股屬於外商適用具備投資條件產業之企業、購買該企業股權和購買企業入股資金,或外國投資業者入股企業、購買企業股權和企業入股資金後而持該企業章程資金51%以上者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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